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人:张璐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15

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

  为加强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规范管理,根据党章、党内有关文件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7〕56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

  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为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1.党员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2.党员参加党内重大会议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3.党员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4.党员参加党支部党日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5.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6.窗口单位党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7.其他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提倡党员在工作时间内佩戴党员徽章。

  三、佩戴党员徽章的要求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徽章上方。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要把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作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四、党员徽章的管理

  1.党员徽章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订制,发放至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再发放到所属党员并组织佩戴。

  2.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补发。

  3.党员徽章限党员本人使用,严禁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

  4.党员被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应当及时收回党员徽章。

  5.基层党支部书记要督促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使党员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



                           中共东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