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张璐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培育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我校党委的所有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指的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主要指学校预算安排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总体工作安排,依据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相关情况在学校预算中申请列支。校党委下拨的用于基层开展党建活动的党费以及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其他党建经费参照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要求执行。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基层党组织活动方案立项活动、特色支部创建活动、党内表彰、基层党组织换届、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根据党建工作需要,计划增加开展党建活动的,应在每年9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相关活动计划及预算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培训费、会议费、讲课费、评审费、租车费、印刷费、资料费、材料费、党内表彰费用及其他费用。

  (一)培训费指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组织活动,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且城际间交通费执行《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三类人员”标准;住宿原则上应安排两人一间,住宿标准执行《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三类人员”标准;伙食费按照100元/人•天标准内凭票据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参加人员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租车费,市内租用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车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以下)每辆车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适当增加。

  (二)会议费指开展“三会一课”、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基层党组织换届等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第七条 党建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和培训费等支出标准参照《东北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东大校字〔2017〕82号)、《东北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东大校字〔2016〕10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九条 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一般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党组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党组织活动决算表,原则上一次活动的支出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报销完毕。报销时应提供:活动方案或通知,经审批的活动预、决算表,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十五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讲课费应按照学校酬金发放的相关规定由计划财经处直接转入授课教师的银行卡内,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计划财经处按照规定审核相关开支范围与标准,原则上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但因特殊事项需要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的,应由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提供情况说明,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经费支出及结余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室]、计划财经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计划财经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商计划财经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