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特色支部创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张璐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提高特色支部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特色支部创建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为目标。通过特色支部创建工作,努力建设一批基层党支部的典型和标杆,充分发挥导向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为实现我校成为中国新型工业化引领者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特色支部创建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度,采取党支部申报和分党委推荐的形式。

  第四条 申报参与创建工作的支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支部委员会职责,支部成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支部整体建设具备较好基础;

  2.在本年度支部立项工作中获最佳方案。

  第五条 党支部根据本支部及所在部门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创建主题,设计创建方案。

  第六条 分党委对申报支部进行资格审查,对创建方案进行初评,择优推荐参与创建工作的候选支部。

  第七条 特色支部创建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评审程序为:

  1.组织部负责按照本办法受理申请并进行二次资格审查;

  2.组织部组织各申报支部分组进行答辩,以各分党委书记为主要成员的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的评审指标进行打分。

  第八条 组织部对评审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一定数量的支部参与创建工作,制定经费资助方案。

第三章 领导、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创建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即由组织部和各分党委共同领导。组织部负责领导和指导工作开展,有计划地推进创建工作。各分党委书记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

  第十条 创建工作实行党支部书记负责制度。党支部书记是开展创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实施、取得成果的责任,要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注重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的热情和积极性,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努力、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参与创建工作的支部要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和重要阶段成果上报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重要活动要提前汇报。

  第十二条 参与创建工作的支部应做好资料收集整理、活动宣传、经验总结,尤其要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对成果进行宣传展示。

  第十三条 创建方案实施过程中,组织部和各分党委通过指导、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过程管理;视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以推进会等形式进行中期检查和工作交流。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党支部书记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报组织部审批:

  1.改变方案名称;

  2.改变成果形式;

  3.对创建内容做重大调整。

  未经组织部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党支部,将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组织部撤销创建资格,追回资助经费。被撤销创建资格的党支部两年内不得继续申请。

  1.创建成果质量低劣;

  2.与批准的创建方案严重不符;

  3.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六条 特色支部创建工作实行年度验收制度。相关支部通过组织部所组织的验收,方视为上一年创建工作完成。组织部所组织的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初进行。

  第十七条 验收环节采取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验收评审指标包括:

  1.方案完成情况;

  2.工作取得效果;

  3.对内对外宣传情况。

  第十九条 验收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组织部负责组织验收评审会;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组织部综合评审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确定通过验收的党支部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党支部优先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评优,在申报参与下一年创建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对验收不合格的党支部在两年内取消参与创建工作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分党委包含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