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基层党组织活动方案立项工作(以下简称支部立项工作)更加深入扎实开展,充分发挥该项工作在我校党建工作格局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支部立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方针。通过支部立项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切实提高我校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我校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支部立项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学校党委在每年年初下发文件,启动该项工作,分党委按要求组织落实。
第四条 支部立项工作在分党委组织下,由党支部自行申报。党支部结合本支部及所在部门实际情况,选定立项主题,设计立项方案。
第五条 立项方案由分党委负责评审。分党委应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评审结果应划分等级,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最佳、优秀、鼓励。
第七条 评审结束后,分党委将立项过程、评审结果、经费标准报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领导、管理与实施
第八条 支部立项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的整体推进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支部立项工作由分党委进行管理。分党委要深入支部,对立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积极推动支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支部立项工作的经费审批权在分党委。学校党委在核定各分党委评审结果后,将立项经费拨付分党委。分党委根据不同等级对立项支部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参与特色支部创建工作的党支部应为最佳支部等级,并按最佳支部资助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部立项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应积极组织,周密筹划,充分调动支部成员的创造力和执行力,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四章 考评
第十三条 支部立项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环节于每年年底实施,由分党委负责。分党委自行设计考评方式和程序,对所属支部的立项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为:
1.立项完成情况;
2.工作取得效果;
3.对内对外宣传情况;
4.各分党委认为应当考评的内容。
第十四条 分党委应对考评合格的支部给予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支部,分党委要加强指导,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分党委将考评过程、考评结果报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分党委包含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4月公布实施的《东北大学支部立项工作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