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北大学机关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人:穆艳爽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次数: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东北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东北大学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会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要抓好机关所属各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把党对高校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机关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机关管理服务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机关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机关党委书记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讨论议题,机关党委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八条 机关党委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机关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机关党委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九条 机关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条 会议由机关党委组织员或委员记录。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归档;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机关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党中央、教育部党组、辽宁省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讨论决定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设置、党支部换届、改选补选支部委员、重大党建阵地建设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机关年度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推荐学校相关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人选、优秀项目的评选表彰以及其他关系机关职工权益的重要评价评奖事项。

  (五)研究决定对机关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内处理事项。

  (六)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单项支出在 1 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共资金款项支出等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七)其它应提交机关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征求委员意见后提出,由机关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突发和紧急事件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开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批准后方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须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须经应到会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逐一表态(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委员转告本次会议情况及作出决定情况,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九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机关全体党员。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同志、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联系支部的机关党委委员传达、催办联系支部,并及时向机关党委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遇特殊问题执行上级党委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东北大学机关委员会

                     2019年1月12日